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石金华:
民商集团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案已由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其中,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592-5163718,传真:0592-5165615)。
厦门证监局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