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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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6-036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4,905,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一、公司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6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1,8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9日起在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5,500,000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4,000,000股。

2015年9月10日,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74,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148,000,000股。

2015年9月29日,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5年11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以24.655元/股的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82,600股,以27.23元/股的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6,358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0日,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总股本为150,658,958股。

2016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34.08元/股的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00股,授予日为2016年4月28日,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总股本为150,718,958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0,718,958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3,718,9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4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5%。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云、赵野、何帆、邹勇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叶晴、北京中瑞国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相关、并持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云、赵野、何帆、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邹勇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减持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4,905,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6%。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8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邹勇所持股票其中4,000,000股为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除此之外,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无其他股质押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认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