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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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鄂能01”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5

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 15鄂能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鄂能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5日,凡在2016年7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7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发行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鄂能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52)至2016年7月5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5鄂能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鄂能01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10,000,000张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4.2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 第3年末附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利率:4.25%。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5年7月6日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8年7月6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8年7月6日一起支付。

(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鄂能01”票面利率为4.25%,每手“15鄂能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8.25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6年7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鄂能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

联系人:李骥

联系电话:027-86606107

传真:027-86606109

邮政编码:430063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聂冬云、肖迪衡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2、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推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A座607室

联系人:陈昕、郑莫

联系电话:010-66220588

传真:010-66220288

3、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

联系人:杨金林,谭静远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李燕群

联系电话:0755-2593807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