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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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6-090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6月30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6月29日至2016年0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6月3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6月29日15:00至2016年0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699弄100号雪浪湖度假村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彭继泽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3,033,800,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3071(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033,22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5,485,372,200股的55.2965%;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579,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06%)。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股份1,189,820股,占公司总股份5,485,372,200股的0.02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达代炎、陈孝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目标考核终止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3,75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4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633%;反对4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3,76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43%;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达代炎、陈孝辉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6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6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