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6-041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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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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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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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本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75,785,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789,288.90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0元;QFII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帐户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帐户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帐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0元。
4、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0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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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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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实施对象
截止2016年7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新疆城建证券管理部
2、咨询电话:0991—4889803、4889812、4889813
3、传真:0991-4889832
4、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22层
5、邮编:830063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6-042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筹划针对本公司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31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国资公司可能涉及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及本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相关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份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31日起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并于2016年6月16日发布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发布了相关公告。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交易对方类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初步确定主要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还在商议中,公司尚不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同时,由于交易尚处于初步阶段,对交易对象与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因此,我公司目前尚无法披露具体的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的信息。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可能涉及转让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具体交易方式仍在谨慎探讨中,尚未最终确定。
(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股权所属行业类型初步确定为装备制造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如下:
(一)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对重组预案、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及交易方式等,各方正处于进一步协商沟通阶段,截止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方尚未签订重组框架协议。
(二)初步确定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并与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公司尚未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与有关交易各方尚需进一步沟通、协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及交易方式等具体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法律、审计及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故公司股票无法按期复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必要的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