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46 股票名称:同济科技 编号:临2016—018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为人民币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现金分红: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24,761,5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2,476,151.6元。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人民币。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控股股东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20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5985860
联系传真:021-3362651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