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转127版)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2014年8月8日实施的《运作办法》、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一、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5)和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6)。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现在现有场外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内份额(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2、E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与上市
l (1)申购和赎回场所
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交所场内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原则
①“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⑤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的E 类基金份额,T+1日起享有收益,T+2日起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不享有收益。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本基金自2016年7月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1971,申购、赎回简称为“国寿货币”。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E类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E份额的申购、赎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4、E 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他费率结构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5、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E类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根据增设场内份额和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
1、增加“基金份额面值”约定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修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增加“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安排
1、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补充“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A类/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各类基金份额表决权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修改“基金费用与税收”
1、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2、增加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3、增加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的支付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我公司对本基金相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三)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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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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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1、基金份额净值计价方式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采用影子定价方法控制风险,并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调整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三、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咨询有关详情。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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