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编号:2016-5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16]第3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根据问询函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现就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你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多家标的公司的股权并形成控制。部分标的公司51%股权为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收购,剩余49%部分为你公司向第三方收购。请你公司说明收购该部分标的公司(列出完整名单)涉及的会计处理过程及依据,是否存在确认负商誉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多家目标公司在购买日之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1、购买的风、水电目标公司明细
■
注:根据前次重组报告书,公司收购风、水电目标公司股权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购买的林业目标公司明细
■
■
■
注1: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迪阳光”,其他少数股东分别为华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百瑞普提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富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天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翠萍、李春兰、李伟龙、赵玉霞、李永成、崔青松等共计11位股东。
注2:根据前次重组报告书,公司收购的林业目标公司中,股权结构为阳光凯迪持股100%的44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此以外的林业目标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3、购买的生物质发电目标公司明细
■
■
■
■
■
■
注:根据前次重组报告书,公司收购生物质发电目标公司股权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公司收购生物质发电目标公司,部分标的公司51%股权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收购,剩余49%部分为公司向第三方收购,完整名单如下: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合并报表处理如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据此,公司向控股股东收购部分目标公司51%股权并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剩余向第三方收购49%股权作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公司收购49%股权的投资成本与新增49%股权比例享有的合并日(2015年5月3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估值结果为基础,按评估值持续计量至合并日的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负商誉原因
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6月30日,股权收购时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277号))所确定的估值结果为作价依据。
上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为2015年5月31日,而根据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期间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凯迪电力享有,但经凯迪电力书面同意,认购人在过渡期内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除外;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期间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该等减少的部分,由标的公司各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或中盈长江以现金方式对凯迪电力进行补足。
根据对上述非同一控制风、水电和林业目标公司评估基准日(即2014年6月30日)至交割日(即2015年5月31日)之前的损益情况审计结果,其过期的期间损益再考虑按评估值持续计量至交割日的收益为65,449,827.70元,具体明细如下:
■
注1:风、水电目标公司中,除平陆凯迪、盐池凯迪和四川凯迪以外,剩余5家目标公司过渡期间尚处于建设期,无损益。
注2:林业目标公司中,序号2至12号累计11家公司为凯迪阳光的子公司,凯迪阳光过渡期间损益为合并损益,包含11家子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序号13至15号累计3家公司过渡期间尚处于建设期,无损益。
上述收益在进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形成负商誉,计入公司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
四、会计师意见
公司对收购的上述风、水电和林业目标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2015年7月31日,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议案》等议案。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三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截至目前的具体进展,并结合你公司在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份额情况,以及对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后续管理或处置等拥有的权利等方面,详细说明你公司对该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设立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情况如下:
1、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一期”)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证并挂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公司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来五年的发电上网收费权。
专项计划一期发行规模为11,000,000份,每份面额为100元,共计1,100,000,000元整。本计划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又分为平安凯迪优先01、平安凯迪优先02、平安凯迪优先03、平安凯迪优先04和平安凯迪优先05五个品种,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合计人民币1,000,000,000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一种,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对象为境内机构投资者,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公司全额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截止2015年6月11日,专项计划一期已收到投资者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000,000元。
2、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二期”)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证并挂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公司子公司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来特定期间的电力上网收费权。
专项计划二期发行规模为22,220,000份,每份面额为100元,共计2,222,000,000元整。本计划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又分为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1、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2、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3、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4、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5和平银凯迪(二期)优先 06六个品种,期限分别为0.78年、1.78年、2.78年、3.78年、4.79年、5.87年,合计人民币2,000,000,000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一种,合计人民币222,000,000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对象为境内机构投资者,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公司全额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截止2015年11月11日,专项计划二期已收到投资者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222,000,000元。
3、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公司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募集设立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计划管理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标的为公司100%控股的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基金发行规模为600,000,000元,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为450,000,000元,由合格投资者认购;劣后级份额为150,000,000,由公司全额认购。
二、公司参与投资的结构化主体相关条款
1、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根据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标准条款》,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1、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呈,需要更换前述机构的;2、专项计划终止,需要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本专项计划的清算方案进行审核;3、管理人认为需提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标准条款》,专项计划除按照事先预定条款进行购买基础资产的活动外,还可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委托贷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较低、变现能力较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初始核算日之前到期或变现。上述活动预计会产生相关损益,影响相关投资人的可变回报,均属于专项计划的相关活动。
2、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根据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标准条款》,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1、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呈,需要更换前述机构的;2、专项计划终止,需要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本专项计划的清算方案进行审核;3、管理人认为需提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标准条款》,专项计划除按照事先预定条款进行购买基础资产的活动外,还可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质押回购(包括协议式质押回购)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风险较低、变现能力较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初始核算日之前到期或变现,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上述活动预计会产生相关损益,影响相关投资人的可变回报,均属于专项计划的相关活动。
3、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根据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平安汇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公司产业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权利为:(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9)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10)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为:(1)分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专项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除按照事先预定条款收购标的公司平乡凯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发放委托贷款以外,还可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包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发行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上述活动预计会产生相关损益,影响相关投资人的可变回报,均属于专项资管计划的相关活动。
三、公司专项计划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及其依据
1、公司对是否合并专项资管计划的分析和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1)专项计划(一期和二期)
通过对公司参与投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标准条款》可以看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而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公司持有的全部劣后级份额不属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故公司没有拥有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权力。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除了投资购买基础资产(即生物质电厂上网收费权)及根据约定条款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这一固化的活动以外,其他的相关活动分别由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没有能力运用对专项计划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故公司未将该类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2)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通过对公司参与投资的专项资管计划的《平安汇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看出,专项资管计划除了投资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及发放委托贷款且根据约定条款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这一固化的活动以外,其他的相关活动由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没有能力运用对专项资管计划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故公司未将该类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2、具体会计处理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专项计划(一期和二期)
依据公司与专项计划签署的《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二期)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我们认为上述资产专项计划交易中公司接受专项计划的投资并获得资金的行为实为一种担保融资,即以预期的发电上网收费回款为偿还基础的长期债务性融资,构成一项金融负债。公司初始确认该项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相关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该交易而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负债当前的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各期利息费用根据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应地进行资本化处理或计入当期损益。当相关基础资产收益划转给专项计划账户后,按划付金额终止确认该部分金融负债。
虽然专项计划认购人由于认购了基础资产而取得原始权益人在计划期间的上网收费权,享有原始权益人的主要回报。根据《服务协议》,专项计划管理人、认购人委托生物质电厂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自身均不直接参与原始权益人的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且根据协议中差额补偿条款,在专项计划收到的实际现金流数额不能足额支付当期应当支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息和本金时,由公司承诺补足差额,专项计划认购人享有的并非可变回报。因此,公司不因该专项计划的成立及出售行为,而改变其对隆回生物质电厂、南陵生物质电厂、松滋生物质电厂、崇阳生物质电厂、来凤生物质电厂、江陵生物质电厂、赤壁生物质电厂、谷城生物质电厂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也不会由于专项计划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动。
(2)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依据公司与专项资管计划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委托贷款合同》,我们认为上述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交易中公司接受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并获得委托贷款的行为实为一种股权质押的融资,未来到期后需回购的股权转让款,构成一项金融负债。公司初始确认该项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公司取得专项资管计划发放的委托贷款时,按照贷款本金计入长期借款核算。
虽然专项资管计划认购人由于认购了基础资产的全部股权,但上述股权未来专项资管计划到期后会由公司回购,且专项资管计划管理人、认购人均不直接参与原始权益人的生产经营相关活动;根据协议,在专项资管计划收到的实际现金流数额不能足额支付当期应当支付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和本金时,由公司承诺补足差额,专项资管计划认购人享有的并非可变回报。因此,公司不因该专项资管计划的成立及出售股权行为,而改变其对平乡生物质电厂、勉县生物质电厂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也不会由于专项资管计划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动。
3.相关会计处理结果
(1)专项计划(一期和二期)
公司按照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按照款项性质计入“长期应付款”,报表附注中“应付资产证券化融资余额”包含以上专项计划。
(2)凯迪平安生物质发电产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该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平乡生物质电厂、勉县生物质电厂,收购股权对价1.62亿元,公司对以上股权承担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的回购义务;委托平安银行向平乡生物质电厂、勉县生物质电厂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合计4.38亿元,贷款用途为电力公司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上述1.62亿元股权收购款减去公司认购劣后级份额1.5亿元的差额1200万元计入长期应付款,即报表附注中“长期应付款”之“应付平安大华汇通股权收购款”。委托贷款4.38亿元计入长期借款。以上详见年报长期应付款附注。
四、会计师意见
公司未将其持有全部劣后级份额的专项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3:年报显示,你公司2016年4月11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湖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转让给华融湖北分公司。该笔应收款项已逾期多年且以前年度已计提较大比例的减值准备,你公司在2015年报中将该笔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全部转回。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应收款项转让事项的相关情况(例如与金融机构达成转让意向等)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将该笔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全部转回的依据,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涉及的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上述应收款项转让的基本情况
1、应收款项的诉讼情况
因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关铝电厂或关铝运城热电厂”)未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关铝电厂2*200MW机组工程相关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本公司特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西省高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780.0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滞纳金为人民币3,914.16万元);以上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694.25 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7月,公司收到了山西省高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4)晋民初字第8 号>),山西省高院正式受理了公司诉关铝运城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6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晋民初字第8 号>),判决如下:被告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7,800,960元,并从2011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止。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应收款项的转让过程
2015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之后,为盘活企业资产,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湖北分公司”)进行积极接洽,并于2015年12月8日与华融湖北分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2016年4月11日,公司与华融湖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将转让其对关铝电厂的债权,包括享有的对关铝电厂工程款债权157,800,960.00元,和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债权。截止2015年11月21日,公司享有对债务人债权金额合计204,681,787.80元,其中本金157,800,960.00元,利息46,880,827.80元。以上债权作价180,000,000.00元,自华融湖北分公司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公司转移至华融湖北分公司,华融湖北分公司由此替代公司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公司已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华融湖北分公司债权转让款180,000,000.00元,即公司从2016年4月12日已将上述债权的权利和风险转移给华融湖北分公司。
二、会计处理
因公司已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前与华融湖北分公司就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接洽,截止资产负债表日,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处于正常履行审批过程中。根据公司判断,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应收账款极有可能收回。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对关铝的应收账款归类为已获得收款保证的应收款项,作为组合1(见审计报告附注第50页)予以列示,同时转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并未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与华融湖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4月12日收回全部转让价款。上述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因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会计师意见
公司应收款项转让给金融机构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2015年报中对应收关铝电厂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