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证券代码:600723 证券简称:首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7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本金余额为6.37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开放式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产品购买情况
1、近期,公司所属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2、近期,公司所属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3、近期,公司所属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太原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签订协议,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总经理审批委托理财权限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的银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以防控风险。该项授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
(三)到期已赎回理财产品情况
■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预计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属于保本赚息的理财产品投资。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委托理财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以防控风险。在委托理财期间,公司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均无负面影响,并认为该交易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6.37亿元。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6-018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1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0.1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7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58,407,5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05,345,208.64元。
4、扣税情况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北京振中电子集团、北京商贸企业服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270256
联系传真:010-8227025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二层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