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公告
(上接46版)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更加科学、稳定、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二、未来三年(2016-2018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1、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7、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8、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如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现行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予以终止。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29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舟山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东方海缆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投资金额:2亿元人民币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基本情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亿元在舟山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海缆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2、审议情况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16 年 7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海缆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3、注册地址:舟山定海区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海底光缆、海底电缆、海底光电复合缆、海洋脐带缆、海洋动态缆、飞缆、海洋软管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光缆、智能电缆、特种电缆、中高压电缆及其附件的制造与加工(具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为准)。
三、本次投资的意义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战略及产业导向,也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加快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公司在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特种电缆领域的核心竞争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面临投资风险、公司存在未能按计划摘牌取得工业用地的风险、未来宏观经济环境的下行风险,运营管理风险、资金筹集风险、人力资源整合风险等。公司将不断完善设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促进子公司稳健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0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东方集团承诺以1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集团为东方电缆控股股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包括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东方集团承诺以1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方集团为东方电缆控股股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2016年7月4日与东方集团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2016年7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注册号:9133020614430963X9
成立时间:2000年9月15日
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工产品、塑料原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检测、咨询及仓储服务;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投资管理;煤炭的批发(无储存);化工产品、燃料油、铁矿石、贵金属、有色金属、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东方集团拟以1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1.54元/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定价基准日,则相应调整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7月4日,东方电缆(甲方)与东方集团(乙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1.54元/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定价基准日,则相应调整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3、认购数额: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认购股份数量=1亿元/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三)保证金、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保证金: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的保证金。如乙方按照本协议条履行了缴款义务,该保证金由甲方返还乙方或以该定金冲抵乙方应付甲方款项。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缴款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股款支付时间:认购价款将由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主承销商(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股票交割: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认购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办理将新股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四)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限售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参与认购,则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全资子公司宁波
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海缆技术研发。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宁波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更名为宁波东方扬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
一、宁波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简况
1、概况
名称:宁波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夏崇耀
注册资本:2000万
实收资本:2000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2-25
经营团队:执行董事:夏崇耀;总经理:阮武;监事:徐柳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海洋工程、水下工程、海缆、管线铺设安装维修;海缆、脐带缆、海缆附件的研发、技术咨询、制造、销售;工程勘察、设计;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与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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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次变更情况
1、更名
原名称:宁波海缆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更名后:宁波东方扬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变更
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海洋工程、水下工程、海缆、管线铺设安装维修;海缆、脐带缆、海缆附件的研发、技术咨询、制造、销售;工程勘察、设计;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与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新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电线电缆、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黄金的批发和零售、仓储、物流。
三、变更原因
为了突出“东方制造,高端引领”的战略思路,依托公司现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企业研究院,整合研发和工程服务的优势资源,本次变更拟将海缆研究院的现有经营业务,包括涉及的人员、专利、资质,转移至公司进行承接和管理,从而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和内部责权利的明确与管理。海缆研究院为契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拓宽经营渠道,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经营向以贸易业务为主调整。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后,原海缆研究院的经营业务将全部归入本公司中,变更后的公司将独立开展业务运营,上述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有关办理本次工商变更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工商变更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止。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崇耀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袁黎雨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16年7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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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一)夏崇耀
姓名:夏崇耀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0619591122XXXX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袁黎雨
姓名:袁黎雨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0619600410XXXX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东方集团
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0963X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工产品、塑料原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检测、咨询及仓储服务;房地产的开发、销售;投资管理;煤炭的批发(无储存);化工产品、燃料油、铁矿石、贵金属、有色金属、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营期限:2000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
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
邮政编码:315800
联系电话:0574-87918500
主要股东:夏崇耀(持股比例40.00%)、华夏投资(持股比例30.00%)、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00%)
东方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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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37.06%的股份,夏崇耀持有东方集团40.00%的股权,是东方集团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夏崇耀通过东方集团对公司37.06%的股份拥有表决权。另外,袁黎雨直接持有公司11.98%的股份。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合计对公司49.04%的股份拥有控制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办法》,夏崇耀、袁黎雨、东方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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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上市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或其他合伙投资机构共计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70,000,000股而导致的。
东方集团承诺以1亿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310,970,000股,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限80,000万元、发行底价11.54元/股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380,294,090股(其中东方集团认购金额为1亿元,折合为认购不超过8,665,511股),东方集团将持有公司不低于32.58%的股份,袁黎雨持有公司不低于9.79%的股份,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对公司不低于42.38%的股份拥有控制权。
二、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上市公司本次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至不超过380,294,090股。东方集团承诺以1亿元现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东方集团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变为不低于32.58%,袁黎雨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不低于9.79%,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变为不低于42.3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情况如下(按融资总额8亿元,控股股东认购1亿元,发行价格为11.54元/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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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夏崇耀全部为间接持股,包括通过东方集团(夏崇耀持有东方集团40.00%股权)和通过华夏投资(夏崇耀持有华夏投资18.18%股权,华夏投资除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9,844,000股外,还通过持有东方集团30.0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在内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批文有效期限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东方集团承诺以1亿元现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并依法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其他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参与认购。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70,000,000股。在上述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视发行时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的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1.54元/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定价基准日,则相应调整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东方集团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7月4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提请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方案还需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本次发行前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夏崇耀、袁黎雨夫妇,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对于公司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部分,根据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出具的承诺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对于公司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部分,根据东方集团出具的承诺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对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东方集团对其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限售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一年及一期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作其他安排的计划。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崇耀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崇耀
签字:
夏崇耀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袁黎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黎雨
签字:
袁黎雨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崇耀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原件。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乐君杰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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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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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夏崇耀
签名:
夏崇耀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袁黎雨
签名:
袁黎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崇耀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3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6月22日起停牌。 公司已于 2016 年7 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于 2016 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7月5日开盘起复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3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7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7月22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7月22日
至2016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7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议案1、 2、3、4、5、6、7、8、9、10、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6、7、8、9、10、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3、6、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方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办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以2016年7月19日16:30时前公司收到传真或信件为准)
3、登记时间: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8:30-11:30、13:30-16:30
4、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 编:315801
电 话:0574-86188666
2、会议说明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