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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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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6-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5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东股份”)于 2016年7月4日接到通知,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永东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总股本的12.16%)转让给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刘东良、靳彩红。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无关联关系。

一、 交易情况

2016年7月4日,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比照大宗交易规定,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永东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8,000,000股,以23.8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42,912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16%。

股东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永东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现金分红、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方需转让的股份数量或单价也须进行相应调整。

二、 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负责人基本信息:

(二)受让方情况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关联关系情况

转让方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玮。

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有限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玮。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制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于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2、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协议转让计划实施完毕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要求。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002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数码时代大厦A座2501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7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东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

董事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

转让方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玮。

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有限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玮。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业务发展、资产配置的需要。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东股份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不持有永东股份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6 年7 月4日与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永东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转让方: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永东股份1800万股普通股(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交易单价:23.84元/股。

交易总价:42,912万元。

付款安排:过户后支付。

签署时间:2016 年7 月 4日。

变更登记手续: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东股份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人持有永东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持股比例高于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东股份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永东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6 年7月4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6年7月4日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002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数码时代大厦A座2501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7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东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负责人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

转让方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玮。

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有限合伙人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玮。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满足自身资金需求。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减持永东股份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持有永东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6 年7 月4日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永东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转让给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转让方: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永东股份1800万股普通股(占永东股份股份总额的12.16%)。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交易单价:23.84元/股。

交易总价:42,912万元。

付款安排:过户后支付。

签署时间:2016 年7 月 4日。

变更登记手续: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东股份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人不再持有永东股份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东股份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永东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6 年月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