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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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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
提示性公告

2016-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

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5日收到公司股东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文景”)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文景于2016年7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16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 %。

本次减持前,苏州文景持有公司股份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截止本公告日,苏州文景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减持后,苏州文景持有公司股份43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属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股份减持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

2、苏州文景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2016年6月1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为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实现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5%以下时除外。

本次减持事项系根据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计划实施的,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减持价格不存在违反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后,苏州文景不再属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赵金华先生、沈茂林先生、公司监事罗明九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赵金华先生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75000股,沈茂林先生于2016年7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4372股,罗明九先生于2016年7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赵金华先生、沈茂林先生、罗明九先生承诺:

(1)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截止目前,赵金华先生、沈茂林先生、罗明九先生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说明

1、赵金华先生、沈茂林先生、罗明九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赵金华先生、沈茂林先生、罗明九先生本次减持没有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