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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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为5.6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1年的票面利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60%不变。

2、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山证01”。投资者参与回售“14山证01”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及2016年7月11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4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山证01(债券代码:112218)。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第2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5.6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5.60%不变。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8月4日。

9、付息日:2015年-2017年每年的8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8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2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债券担保:由国信集团为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6、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及2016年7月11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8月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8月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6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 系 人:王怡里、梁颖新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 真:0351-8686667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 系 人:艾华、廖玲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调整“14山证01”票面

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为5.6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的票面利率仍维持5.60%不变。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具体回售实施办法详见公司将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