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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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5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7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16年7月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2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2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向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或指定下属公司)申请47.1亿元融资的议案;

由于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或指定下属公司)内部需履行较多的审批程序,不能满足公司用款的时间要求,故公司拟取消该融资事项。

2、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融资41亿元的议案。

2016年5月24日,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竞得两块土地,苏地2016-WG-31、32号,地块总占地面积157235平方米,总成交价67.321亿元。经公司八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已获取的上述两个项目变更至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名下,为切实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拟申请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际债权人)进行融资,具体方案如下:

(1)公司向华强公司发放不少于41亿元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土地款(或偿还股东先期垫付的土地款),形成公司对华强公司不少于41亿元的债权;

(2)公司将对华强公司享有的人民币41亿元债权转让给西藏信托。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委托西藏信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向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41亿元,信托计划产品期限不超过4年(产品存续期满2年或3年后,可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4)公司按约定向西藏信托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约定向西藏信托平价回购上述债权。

(5)西藏信托取得华强公司债权后,公司将持有的华强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100%股权为41亿元债权回购事项向西藏信托提供质押。

(6)西藏信托作为债权人与华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待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追加抵押。

(7)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西藏信托回购上述债权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资金占用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6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无限 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

●本公告中所涉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2015年末股本总额1,105,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11,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⑶、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018元。

⑷、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到帐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确认的内部职工股的个人股东,凭股权证(或股权证持有卡、天津证券帐户卡)和身份证原件及上海证券帐户卡;未办理确认的法人股股东凭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帐户卡,到天津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红利。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号金之谷大厦20层

电 话:022-23392621 022-23396296

办理时间:自2016年7月15日开始,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3392621 022—23317185

传 真:022—2331718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