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严、全面执行退市制度 让欺诈发行“无路可逃”
⊙记者 李丹丹
近日,证监会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交所当即启动退市程序。这意味着,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且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欣泰电气不可重新上市。
稽查执法速度之快、行政处罚标准之严、退市程序执行之果断,让市场耳目一新,彰显了监管层坚定推进退市的决心。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依法、从严、全面执行退市制度,将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坚决清理出证券市场,有利于警醒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坚守诚信底线,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IPO环境,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欣泰电气退市,且不可重新上市,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表现。
日前,证监会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颁布的107号令和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而且,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风险公司不同的是,根据上市规则,“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没有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
因此,欣泰电气将不可避免走上退市道路,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15年发布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因此,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一旦终止上市,深交所将不再接受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欺诈发行这一恶劣行为的成本上升至最高,让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上市公司没有回头路可走。此次证监会和交易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推进欣泰电气退市,并强调其不可重新上市,正是不折不扣落实好证券法赋予的职责、保证资本市场的纯净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
果断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体现了从严监管。
所谓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从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欺诈发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入口端,在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对入口端的事后追责如果不决绝、处罚机制如果不严明,让虚假欺骗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很低,这个市场就没有诚信可言,资本市场的基础也将荡然无存。
因此,对待欺诈发行,监管要有严肃的态度,不能有丝毫的“人情账”。尤其是退市牵扯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面对不同利益方的阻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监管层必须要服从于资本市场发展大局。放眼全球,欺诈发行从来都是各国监管机关执法监管的重点,我国证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也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严格执法常态化。上半年,证监会新立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3起,处罚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15起。在不远的将来,把退市发展为常态化的日常工作,让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都是可预期的现象。
针对欣泰电气的稽查执法、行政处罚体现了全面监管。
欺诈发行类案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单靠某一家主体之力是做不了的,涉及的违法主体必然类型众多,构成了一个完整链条。
这个违法链条上,既有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原始股东,也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待这个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要追责问责,凡是违法违规的,必须依法从严监管。
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证监会充分行使和发挥行政、自律组织的职权职能作用,严格追究、推动落实案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对欣泰电气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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