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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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财务数据简报

2016-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8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财务数据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0〕20号)和《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披露公司2016年5月主要财务数据。

提请关注事项如下:

1、披露范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母公司)”)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

2、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3、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9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82),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7月8日,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翔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兰翔、伍文翔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9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

赔付专项基金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同意公司对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办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设立和赔付等具体事宜。

2016年7月7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公司正式决定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现将拟设立专项基金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兴业证券将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运作,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独立保管基金财产。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在基金设立公告刊登之日起正式成立,兴业证券将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前将出资额划付至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资金监管专户。

二、赔付对象、赔付范围的确定和赔付金额计算的原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则和标准,依法确定具体的适格投资者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

(二)确定赔付对象的原则

1.投资者交易欣泰电气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

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说明:

(1) 虚假陈述实施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

(2) 虚假陈述揭露日: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日;

(3) 虚假陈述更正日:欣泰电气发布欺诈发行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之日。

2.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赔付对象。

(三) 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

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说明: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补偿金额限定在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本次先行赔付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欣泰电气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欣泰电气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

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成立时,将在基金设立公告中公布正式赔付方案。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9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16-090),经事后审查,原公告中的“伍文翔”应为“伍文祥”。更正后的全文如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6-082),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7月8日,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祥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祥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兰翔、伍文祥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