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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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其中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4)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36,807,6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441,691.90元。

(四)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2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451-82281430

传 真:0451-82281253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310室

邮 编:15000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7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或“公司”)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16年2月2日,龙建股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233号)。龙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于2016年5月12日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自2015年9月12日龙建股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和龙建股份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龙建股份经审慎研究,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2016年7月8日,龙建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35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 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358号)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