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6-08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5日兑付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东证1601
3、债券代码: 117536
4、发行总额: 22亿元
5、发行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并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名。
7、存续期限:183天
8、票面利率:3.30%
9、计息方式:单利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1、起息日: 2016年1月14日
12、付息日: 2016年7月15日
13、本金兑付日:2016年7月15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无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无
16、担保情况:无
17、受托管理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监管银行:招商银行长春分行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东证1601 票面利率为3.3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16.545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 1013.236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14.8907 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016年7月15日。
3、摘牌日期:2016年7月12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证160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东北证券七层
邮政编码:100033
咨询联系人:黄野秋
咨询电话:010-63210780
传真电话:010-63210784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