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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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16-037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计划用于“矿山基建/采矿设备购置项目”的募集资金13,000万元变更用于“矿山设备仓储维修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金诚信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四方协商一致,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二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01820100190。截至2016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13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负责实施的“矿山设备仓储维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丁方共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指定丁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有权人及其签章、有效业务印章样本,乙方据此作为对《划款指令》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的表面一致性审核的依据。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新(身份证号码410203197411180017)、谢小弟(身份证号码522101196401202811)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在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丁、丙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督导期结束时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或相关规定为准。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