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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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6-03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165亿股和金沙江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20亿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作价认购的35亿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946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0.4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2016年5月20日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分配方案:对金沙江资产重组前公司老股东持有的165亿股和金沙江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向七家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20亿股,按每股派现0.4元(含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作价认购的35亿股,按每股派现0.1294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853,110,000.00元。

三、除权除息方案

(一)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1,366,538,045.56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36,653,804.56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136,653,804.56元;提取公积金后,2015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093,230,436.44元。

(二)拟分配现金股利7,853,110,000.00 元。具体分红派息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简表

(三)未分配利润1,240,120,436.44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全体220亿股股东对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共分配现金股利7,853,110,000.00元,对应22,000,000,000股,每股实际派现0.35696元。假设除息日开盘股价为P0,除息后开盘参考价为P1,则:P1=P0-0.35696。

四、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

(二) 除息日: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

五、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二) 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具体如下: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