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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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86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王巧兰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其中独立董事刘春先生因公未能出席,董事长刘锋杰先生授权董事王巧兰女士代为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志雄、张宗珍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

股票代码:600986 股票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87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或“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披露于2016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8,886,4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6,066,592.69元(含税)。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4元。 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46-8304191

联系传真:0546-8305828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

邮政编码:25709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