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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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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6年6 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9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8、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9、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2、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1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19、 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 :A类:002957;B类:002958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交易专线:021-6888 8169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线电话:021-2053 7780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 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A、B两类基金份额按照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一:某普通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网点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100,100.00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非直销销售机构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9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测评问卷》;

(3)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户 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老西门支行

账 号:1001 1567 2930 0058 226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 《基金交易申请表》;

(2)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4)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5)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二)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9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已办理完毕“三证合一”变更手续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单。

(2)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但已办理“三证合一”变更手续的除外;

(4)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6) 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8) 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9) 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但已办理“三证合一”变更手续的除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户 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老西门支行

账 号:1001 1567 2930 0058 226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 《基金交易申请表》;

(2)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4)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9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陆财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新开户"选项

(2)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选择银行卡,输入个人信息

(4)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完成验证后输入个人信息,开户成功

(6)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陆财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用户将连接到相关银行验证银行卡密码,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帐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届满,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