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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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华农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15:00至2016年7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代表股份170,723,6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20%。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0,718,8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2.5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87.5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2.5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87.5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2.5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87.5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5%)、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2.5000%)、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87.5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张晓晴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