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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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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通讯”或“上市公司”) 于2016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319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致。)

问题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润达泰与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良泰”)均由薛健控制,而薛健持有天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硕投资”)40%的股权,天硕投资持有润良泰33.22%的股权,因薛健未绝对控股,请补充披露认定薛健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并比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逐款分析说明润良泰其他四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影响薛健的实际控制人认定。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薛健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一)薛健系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润良泰合伙协议之约定,润良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锡玉翔。

鉴于:(1)薛健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且根据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鉴于李明海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李明海授权薛健在锡玉翔的存续期间代表其出席公司的全部股东会会议,并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全权代表其行使章程下作为锡玉翔股权持有人所享有的股权表决权。除非取得薛健先生的事先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书持续有效。(2)薛健系锡玉翔执行董事,实际对锡玉翔进行经营管理。综上,薛健为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

(二)锡玉翔作为润良泰普通合伙人对润良泰的执行事务具有决策及支配权。

润良泰系有限合伙企业,锡玉翔作为润良泰的普通合伙人,对润良泰的日常运营具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具体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1、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除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特殊事项外,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和知情权,普通合伙人锡玉翔对润良泰的日常运营具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因此,锡玉翔对润良泰形成控制。

综上,薛健为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锡玉翔作为润良泰普通合伙人身份享有的对润良泰日常运营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实现对润良泰的控制。薛健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

二、润良泰有限合伙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不影响薛健作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润良泰出具的《说明函》,据润良泰知悉,润良泰的有限合伙人中的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双良”)、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资产”)、深圳中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裕”)、华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科技”)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在润良泰日常经营管理中不享有决策权。鉴于润良泰有限合伙人仅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普通合伙人锡玉翔对润良泰的日常运营具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综合考虑薛健为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双良、华昇资产、深圳中裕、华有科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影响薛健作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查阅了锡玉翔的公司章程、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润良泰的合伙协议。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锡玉翔对润良泰的日常运营具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对润良泰形成控制,同时薛健为锡玉翔实际控制人,因此薛健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润良泰的有限合伙人中的江苏双良、华昇资产、深圳中裕、华有科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影响薛健作为润良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问题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薛健为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李明海授权薛健在锡玉翔的存续期间代表其出席公司的全部股东会会议,除非取得薛健先生的事先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书持续有效。请补充披露薛健拟接受该委托的最低期限以及该授权委托书终止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薛健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最低期限

根据薛健出具的《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薛健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润达泰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锡玉翔股份。本人在持有锡玉翔股权期间,同意接受李明海的表决权委托,代表李明海出席公司的全部股东会会议,并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全权代表李明海行使章程下作为锡玉翔股权持有人所享有的股权表决权”。

基于此,薛健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最低期限为自《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润达泰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二、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终止对日海通讯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

鉴于:(1)薛健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且根据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鉴于李明海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李明海授权薛健在锡玉翔的存续期间代表其出席公司的全部股东会会议,并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全权代表其行使章程下作为锡玉翔股权持有人所享有的股权表决权。除非取得薛健先生的事先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书持续有效。(2)薛健系锡玉翔执行董事,实际对锡玉翔进行经营管理。综上,薛健为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后,若届时薛健和李明海仍然各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且薛健继续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薛健。若届时薛健不再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即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终止,则薛健和李明海将基于各自所持有的锡玉翔股份比例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若届时薛健和李明海仍然各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薛健和李明海将享有相等的股权表决权,薛健无法对股东会审议事项实施控制。虽然李明海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薛健对于锡玉翔的控制力仍较目前状态下降。综上,如果未来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终止,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性。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详细审阅了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薛健出具的《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外档及《公司章程》。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一)基于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薛健出具的《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自《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润达泰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薛健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锡玉翔股份。薛健在持有锡玉翔股权期间,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全权代表李明海行使章程下作为锡玉翔股权持有人所享有的股权表决权。基于此,薛健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最低期限为自《关于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的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润达泰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二)基于薛健为锡玉翔执行董事、实际对锡玉翔进行经营管理,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外档及《公司章程》,薛健为目前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未来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终止,则薛健和李明海将基于各自所持有的锡玉翔股份比例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若届时薛健和李明海仍然各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薛健和李明海将享有相等的股权表决权,薛健无法通过对股东会审议事项实施控制。尽管李明海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薛健对于锡玉翔的控制力仍较目前状态下降。综上,如果未来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终止,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性。

问题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请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具体情况(涉及自然人的,请补充披露其实际任职情况及是否对任职单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实际业务;如涉及股权投资,请补充披露投资情况及其业务情况,并详细分析是否在同业竞争;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的,请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安排。同时,请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润达泰及其关联方所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1、润达泰设立于2016年6月29日,主营业务为自有资金投资,除日海通讯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2、润良泰设立于2015年2月16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持有日海通讯4.77%股份及润达泰99.9%出资份额之外,润良泰其他重要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润良泰对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3、锡玉翔设立于2015年1月8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控制润良泰及润达泰以外,锡玉翔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4、薛健对外投资企业及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情况如下:

5、薛健直系亲属主要对外投资企业及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日海通讯所处行业大类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公司所处子行业为通信网络物理连接设备制造业。日海通讯主营业务为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通信工程服务,是国内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领先企业,一直专注于为国内外电信运营商、电信主设备商和网络集成商提供一流的通信网络连接、分配和保护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和工程服务。

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未开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润达泰、润良泰、锡玉翔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或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日海通讯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日海通讯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3、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日海通讯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担。”

薛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之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日海通讯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本人及本人之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日海通讯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3、若本人及本人之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日海通讯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日海通讯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润达泰、润良泰、锡玉翔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薛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下:

“1、目前本人及与本人之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未来本人及与本人之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本人及与本人之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未来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进行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存在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润达泰及海若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海若投资和王文生承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将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以市场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海设备的全部股权(并在前述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后、收购完成之前,以海若投资和王文生的自有资金替日海设备全额清偿日海设备对上市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但前述收购的最终对价和实施须受限于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的批准)。该项资产剥离涉及关联交易,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取得了润达泰、润良泰、锡玉翔的业务与对外投资情况、薛健及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企业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了收购人润达泰及关联企业的相关情况;查阅了润良泰、润达泰、锡玉翔、薛健所出具的关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查阅了收购人润达泰关于本次收购完成的后续计划说明,查阅了润达泰与海若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海若投资和王文升承诺的向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海设备的全部股权涉及关联交易,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未来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润达泰、润良泰及其关联方承诺将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问题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润达泰未来将通过优化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等方式,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请补充披露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方式、计划与时间安排。

回复:

润达泰拟通过优化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体方式、计划与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一、优化公司管理的方式、计划和时间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润达泰将在日海通讯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终止后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促成董事、监事改选。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目前尚未确定。上述改选和聘任将起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和时间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润达泰与海若投资及王文生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上市公司子公司日海设备的剥离计划,参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上述的明确计划以外,未来12个月内,润达泰不排除为适应行业环境变化及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做出调整及补充;不排除推出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同时,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形式的并购重组。

未来,收购方润达泰提升上市公司持续运营能力的计划安排将视情况需要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润达泰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请补充披露自筹资金的具体形式,是否包含借款,如是,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比照《16号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借贷情况,并结合借款情况、借款能力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分析披露其履约能力。请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核实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目前润达泰拟以自有资金作为收购资金来源,不涉及借款

根据《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润良泰的认缴出资额为200,0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锡玉翔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有限合伙人润良泰认缴出资额为199,8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润良泰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80.89亿元,具备履约能力。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总金额为167,000万元,低于润良泰的认缴出资额。

润达泰拟使用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即自有资金完成本次收购,不涉及借款情形。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收购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查阅了润达泰对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相关说明、润达泰的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支付安排、润良泰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信用报告》。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目前润达泰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不涉及借款,为润达泰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或其他的借贷情形。

特此回复!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