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0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主持人:李航
3、会议时间:2016年7月11日上午10时
4、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金泰海博大酒店8层
5、召开方式和投票方式:以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债券登记日:2016年7月4日(以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7、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总张数15,000,000张,其中有表决权的债券15,000,000张。参加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13,026,940张,占公司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86.85%。此外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每一张未偿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议案一:关于要求发行人对公司所属京西四矿逐步退出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议案
同意13,026,94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86.85%;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二:关于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026,94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86.85%;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三:关于在“议案二”未能实施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在决议通过后三个月内提前赎回“14昊华01”的议案
同意13,026,94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86.85%;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四:关于同意缩短“14昊华01”持有人会议公告期限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8,646,81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57.65%;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4,380,13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29.20(注:有表决权的债券4,380,130张未投票,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六条,应记为“弃权票”)。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持有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7 月 14 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1
证券代码:136110 债券简称:14昊华02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主持人:李航
3、会议时间:2016年7月11日上午10时
4、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36号金泰海博大酒店8层
5、召开方式和投票方式:以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债券登记日:2016年7月4日(以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债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7、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总张数15,000,000张,其中有表决权的债券11,000,000张。参加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10,018,000张,占公司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1.07%。此外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每一张未偿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议案一:关于要求发行人对公司所属京西四矿逐步退出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议案
同意10,018,00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91.07%;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二:关于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018,00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91.07%;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三:关于在“议案二”未能实施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在决议通过后三个月内提前赎回“14昊华02”的议案
同意10,018,00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91.07%;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议案四:关于同意缩短“14昊华02”持有人会议公告期限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10,018,00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91.07%;反对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弃权0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持有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