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97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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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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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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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5年12月2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自本基金变更为“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6年7月1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
2、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中的相关内容;
4、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中销售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5、更新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内容;
6、更新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相关内容;
7、更新了“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内容;
8、更新了“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
9、新增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7、更新了“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的相关内容;
8、更新了“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附:
《保证合同》
鉴于: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即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的投资金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即“投资金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1.4保本期到期日:(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3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保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