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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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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16-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三:《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原来的1.00%/年降低至0.70%/年,并对《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的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六《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三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8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并相应的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基金管理费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0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70%

二、修改《基金合同》

附件六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21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A类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由于结合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降低,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依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费用归入比例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集或推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在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赎回费水平,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基于本基金赎回费的调整方案,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可能会因此减少。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且在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的方案中,调整前后最高赎回费档位变化为:调整前,当持有时长高于180日(含)但低于365日时,收取0.25%的赎回费,且将收取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资产;调整后,该费用为0。即:在调整赎回费用后,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最高减少0.125%,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不显著,故本调整方案给基金净值带来波动的风险较小。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