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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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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1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7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7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二)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宏辉房地产向福建台风灾区捐款的议案》。

2016年7月9日,福建省遭受百年一遇的特大台风“尼伯特”的袭击,其中闽清、永泰两县受台风“尼伯特”影响受灾严重,造成了上述地区部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践行和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通过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向闽清县、永泰县台风灾区捐款人民币400万元,以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三)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太古房地产90%股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6-120号公告。

(四)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6-121号公告。

(五)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6-122号公告。

(六)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汤米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6-123号公告。

(七)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部分购房应收款为标的资产开展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同意公司受让控股子公司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应收账款;

2、同意公司将上述受让的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应收账款转让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阳光城购房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该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总金额不超过35亿元;

3、同意公司认购上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次级证券;

4、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此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5、同意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条款、条件,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安排);

6、同意公司担任此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

(八)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接受歌斐资产融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15亿元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期限不超过2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实施的条件,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泓博泰成100%股权质押;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拟于2016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16-124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太古房地产9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腾房地产”,以上合称为“阳光城”)以人民币126,709万元收购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土石方”)、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物建”)及香港逸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涛”)(以上三方合称“转让方”)合计持有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太古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房地产”)9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澳鸿基”)、韩庆云及韩明勇(以上三方合称“担保方”)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已经2016 年7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本次交易公司为持有100%权益子公司富利腾承担的责任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简介

(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涛东街8号301自编D2房;

3、法人代表:陈金河;

4、成立时间:1998年9月29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郭丽华持有25%股份,韩庆云持有75%股份。

(二)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吴川市梅录镇广沿路芝麻岭小区26号一楼;

3、法人代表:李庆文;

4、成立时间:1989年7月31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18万元;

6、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徐州鸿涛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香港逸涛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香港逸涛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FLAT/RM 1237 12/F SUN HUNG KAI CENTRE 30 HARBOUR ROAD WANGCHAI HK;

3、成立时间:1998年3月25日;

4、股本:1,000万港元;

5、股东情况:张茂荣持有100%股份。

(四)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涛东街8号301自编D1房;

3、法人代表:陈向东;

4、成立时间:2008年1月25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房地产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策划创意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广州祺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股份,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持有75%股份。

(五)韩庆云

自然人韩庆云,男,身份证号:440821195804163551,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裕乐街23号203房。

(六)韩明勇

自然人韩明勇,男,身份证号:440181198709238713,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裕乐街23号203房。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太古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进港路金洲地段;

(三)法人代表:林济强;

(四)成立时间:1994年04月30日;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

(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股东情况: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华土石方有限公司持有20%股份,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50%股份,香港逸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份。

(八)交易标的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1、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531号《审计报告》;

2、截止审计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标的公司其他应收账款2,836.98万元,债务方已向太古房地产出具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额清偿相关款项。

(九)项目概况(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十)担保情况

1、截止审计基准日,标的公司关联担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以上担保对应债务均系公司本次交易公司承接之债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构成对外担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537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太古房地产90%股东权益进行了估计,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太古房地产资产账面价值为11,791.28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6.4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1,784.89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141,818.42万元,增值额为130,033.53万元。在此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交易对方持有的太古房地产9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26,709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太古房地产90%股权;

(二)交易价格

人民币126,709万元。

(三)支付条款

本次交易中,富利腾房地产承接转让方应付债务126,709万元,包括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湛江供水”)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华融深圳”)50,000万元的债务、香港逸涛对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Strategy Achiever International Limited(统称为“华融国际”)52,632万元的债务及标的公司关联方深圳喜达康石油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喜达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园支行”)18,777万元债务、标的公司关联方广东广阳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喜达康等对深圳市前海易贷小额贷有限公司的5,300万元债务,富利腾房地产承接上述债务后,不再支付转让方之股权转让价款。

(四)重要条款

转让方保证与承诺交易标的权益在法律上是真实和完整的,除立信中联审字(2016)D-0531号《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外,该权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五)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将按约履行违约责任。

六、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的事项,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富利腾房地产承接转让方应付债务126,709万元,包括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湛江供水”)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华融深圳”)50,000万元的债务、香港逸涛对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Strategy Achiever International Limited(统称为“华融国际”)52,632万元的债务及标的公司关联方深圳喜达康石油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喜达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园支行”)18,777万元债务、标的公司关联方广东广阳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喜达康等对深圳市前海易贷小额贷有限公司的5,300万元债务,富利腾房地产承接上述债务后,不再支付转让方之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为富利腾房地产偿还上述债务126,709万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

2、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5幢219室;

(3)法人代表:宋友强;

(4)成立时间:2013年5月22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8)被担保单位经审计最近一年及一期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2015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071号《审计报告》;

3、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交易涉及提供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519.43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7.3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实施“3+1+X”(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大福建+战略城市点)的发展战略,灵活利用并购等手段多元化、有节奏地获取新的项目资源。太古房地产项目质地优良,估值合理。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本次收购事项价格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本次交易为公司为富利腾房地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12.6709亿元,富利腾房地产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为不存在重大风险。

八、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实施“3+1+X”(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大福建+战略城市点)的发展战略,灵活利用并购等手段多元化、有节奏地获取新的项目资源。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加公司房地产项目储备资源,有利于提高公司未来房地产项目的盈利能力。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三)立信中联审字(2016)D-0531 号《审计报告》;

(四)中企华评报字(016)第3537号《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

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宇特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特顺房地产”)拟接受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合汇”)提供的不超过10亿元的贷款(具体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宇特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7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9幢117室;

(五)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等;

(六)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98.9%股份,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0.99%股份,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汤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0.11%股份;

(七)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2015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074号审计报告。

(八)项目概况(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苏州太合汇拟向宇特顺房地产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期限为自对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旨在增强宇特顺房地产的资金配套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宇特顺房地产系公司合并会计报告单位,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的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519.43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7.3亿元(涉及阶段性暂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拟接受嘉兴方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源投资”)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西安鼓楼支行”)提供不超过10.5亿元的贷款(具体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条件:阳光房地产以其持有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阳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臻阳房地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三)注册资本:42,433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地点: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

(五)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

(六)股东情况: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七)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2015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036号审计报告。

(八)项目概况(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方源投资拟通过中行西安鼓楼支行向阳光房地产提供不超过10.5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阳光房地产以其持有臻阳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臻阳房地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期限为自对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旨在增强阳光房地产的资金配套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阳光房地产系公司合并会计报告单位,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的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519.43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7.3亿元(涉及阶段性暂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汤米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汤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米投资”)拟接受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本”)通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贷款(具体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汤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138室;

(五)主营业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七)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以上2015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6)D-0076号审计报告。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南方资本拟通过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向汤米投资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期限为自对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旨在增强汤米投资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汤米投资系公司合并会计报告单位,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的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519.43亿元,除为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7.3亿元(涉及阶段性暂时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31日~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收购太古房地产90%股权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汤米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金澳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以部分购房应收款为标的资产开展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上述提案详见2016年7月12日、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账户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8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2︰20。

(三)登记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71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8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信建、徐慜婧

联系电话:0591-88089227,021-80328621

传真:0591-88089227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

邮政编码:350002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限期:

委托书签发日期:

受托人签名:

受托身份证号码:

备注:

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下午3:00至2016年7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410,574,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36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680,045,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9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30,528,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志超先生、弭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董事(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1)张志超先生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1%。

(2)弭洪军先生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1%。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大会选举陈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1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7月10日以电话、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监事吴洁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监事长1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吴洁女士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