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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201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积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的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当期保本期对应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提前公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者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附件(《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SXDB-BZ[2016]0009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927 邮编:200082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300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5个保本期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6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6个保本期并且在第6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5个保本期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6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6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第6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6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20亿。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6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6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6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6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修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20018,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2年。第5个保本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6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5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6个保本期。

鉴于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存续”、 “担保”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基金合同》附件“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进行了更新,对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中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同时,《基金合同》也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具体修订如下:

二、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本基金第六个保本期的运作起始日,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7月18日在其网站(www.gtfund.com)发布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将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第5个保本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6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5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6个保本期。

现将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下转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