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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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2016-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09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涉及资产出售的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自2016年5月24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并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5月3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2016年6月3日,公司确认该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公司股票于当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并于2016年6月1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2016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9),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2016年6月23日起继续停牌一个月,并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1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2016-087、2016-0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7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09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18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接到股东魏连速先生的通知:魏连速先生已与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签署了《股份转让的协议书》。按照约定,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14,338,32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7%)转让给中植融云。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 股份转让协议书当事人

出让方:魏连速(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 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14,338,3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三) 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58,458,200元。

(四) 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并完成过户后五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五)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从第十五天起算,乙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应支付价款部分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延迟支付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自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六) 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注册号:11010801896546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1层1311室

实际控制人:解直锟

三、本次权益变动及影响

(一) 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植融云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916,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其中,通过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526,4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33,383,41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7.87%。中植融云及其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1,299,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植融云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22,25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1%(其中,通过丰瑞嘉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526,4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19,045,0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0.19%。中植融云及其子公司丰瑞嘉华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仍为41,299,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未发生变化。

(二) 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魏连速先生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以下股份锁定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的承诺:

魏连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股份锁定期限为:2009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3日。

2、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2014年10月28日,魏连速先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5,241,090股,并承诺其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锁定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

3、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魏连速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三) 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受让完成后,中植融云作为宇顺电子的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改善宇顺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分享宇顺电子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植融云需严格遵守2016年1月9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2、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与5%以上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公司尚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规定的情形,也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中植融云承诺,就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在魏连速先生申报董事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标的股份转让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会超过50%。同时,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中植融云不处置或转让标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植融云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将来中植融云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待深交所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股份转让的协议书》;

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