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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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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公告编号:临2016-01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二、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三、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四、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五、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六、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七、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八、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九、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一、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二、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三、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四、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五、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六、通过了《关于为中核华辰慈溪观海卫新城PPP项目10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核华辰公司承建慈溪市观海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拟由股份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0亿元。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十七、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数8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公告编号:临2016-012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5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二、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5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 128,900.34万元。

三、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数5票,占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弃权票数0票,占表决票数的0%。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有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6-013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提名,同意丁淑英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聘任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0日

附:丁淑英女士简历

丁淑英,女,汉族,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1988年7月至1999年6月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工作,历任审计室干部、审计局企业审计处副处级审计员、审计局生产经营审计处副处长;1999年6月至2009年1月历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审计部经贸审计处处长、财务审计部投资项目审计处处长、审计部副主任;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任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审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任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6-014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工作需要,同意赵积柱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上述聘任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附件:赵积柱先生简历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0日

附件:赵积柱先生简历

赵积柱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先后在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计划经营部、改革改制小组办公室、核电工程部担任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4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赵积柱先生于2011年12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第40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赵积柱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赵积柱先生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赵积柱先生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88306925

传真号码: 010-88306639

电子邮箱:zhao_jz@mail.cnecc.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核建大厦。

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6-015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基本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等基本制度的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六、制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定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 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 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通股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如下:

八、修订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九、修订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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