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16-31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日期和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15:00至2016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龙兴元先生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91,073,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62,384,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689,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43,426,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736,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689,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经过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增4.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6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0%;反对40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1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18%;反对40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8亿元融资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520,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04%;反对28,553,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490%;反对28,553,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购买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6亿元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8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3%;反对8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6,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反对89,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立新、刘海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袁立新律师、刘海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