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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发行人各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为汽车行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现代服务企业。公司以整车运输业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整车运输、整车仓储、零部件物流多方面综合物流服务。
公司从事的整车运输业务是接受以汽车生产厂商及其下属企业为主的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订单对交货期、交货地点、品质保证等的要求将整车运输至目的地。同时公司提供整车仓储等辅助服务。零部件物流业务主要包括零部件采购物流、售后备品物流、零部件进出口物流等服务。
(二)销售模式
公司发展至今一直以整车运输为核心业务。报告期内,整车运输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16%、94.68%、94.65%。报告期内,公司乘用车运输量分别为1,628,586台、1,990,470台、2,540,927台,占据市场份额分别达到9.00%、10.00%、12.05%;报告期内,公司商用车运输量分别为92,354台、93,142台、82,759台,占当年全国重卡和中卡发运量的比例分别为9.67%、10.43%、12.00%。目前在整车运输领域,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整车仓储业务收入分别为4,091.38万元、5,397.87万元和7,419.4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1.77%和2.19%。
公司于2005年开始涉足零部件物流业务,报告期内分别实现收入5,691.48万元、10,439.53万元和10,476.63万元,实现了较快增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汽车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三)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模式主要是指整车运输业务中的承运商运输模式。报告期内,整车运输的承运商成本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5.01%、85.70%和87.86%。承运商运输模式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探索并发现的适合公司在现阶段中国汽车物流市场中争取竞争优势的最优模式。
承运商运输已是目前国内汽车物流企业尤其是大型的综合汽车物流服务企业共同的经营模式。国内同行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长安民生物流的运力主要采取承运商模式,根据其2006年发行上市的招股书,大部分销售成本均为向承运商支付的运输费用,其支付给承运商的费用占其总销售成本的比例约为95%,2013年年报中,其运输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3.14%。根据长安民生物流官方网站显示,在整车物流服务方面,可调度的运力可达到4,000台以上。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一汽物流、同方环球的大部分运力也采用承运商协作运力,自身主要从事外部运力管理。
(四)行业竞争情况
汽车物流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不存在准入制度,进入和退出没有行政性障碍。
按目前我国汽车物流行业的竞争特点,目前行业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参与竞争者:第一类是由国内大型汽车制造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企业;第二类是独立于汽车制造商并具备相当规模的第三方汽车物流企业;第三类是其他众多中小型运输企业。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系国内规模最大的独立于汽车制造企业的第三方汽车物流企业。公司依托长春、北京、芜湖、天津、唐山、柳州、重庆等整车物流节点,以及环绕周边的物流网络,形成覆盖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等区域的全国物流网络,2015年整车运输量达 262.37万辆。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并公布的2015年中国物流企业50强名单中参加评选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排序,长久物流位于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一汽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位居汽车物流行业第4位。
五、主要资产及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7,985.97万元,账面价值为9,256.92万元,总体成新率51.47%,各项固定资产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正常。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共10宗,面积合计70.69万平方米,均以出让方式获得,均已办理产权证。
2、商标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拥有6个自有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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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了商评字〔2013〕第01988号《关于第4473697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了公司对该商标的商标注册。公司目前已经不再使用该图形商标。
3、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拥有任何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公司现使用的“商用车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系其委托吉林省馥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取得,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吉林长久所有。
(2)公司现使用的“乘用车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司委托唯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发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对该委托开发的物流管理软件享有合法使用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薄世久、李桂屏夫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薄世久、李桂屏夫妇以及其控制的长久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劳务金额及相关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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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金额及相关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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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承租长久集团仓储用场地的情况,具体金额如下(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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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租赁长久集团仓储场地为公司带来的整车仓储收入占公司全部整车仓储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31%、21.51%和12.78%。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租赁集团仓储场地面积占公司全部租赁及自有土地房产面积的比例为12.48%。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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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方向发行人子公司增资
2014年3月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长久集团与发行人签署《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增资协议》,控股股东长久集团用其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长国用(2010)第01004236号及长国用(2010)第01004238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长久增资,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资评报[2014]41号《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用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长久集团用于增资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2,478万元;根据信永中和于2014年3月7日出具的XYZH/2013A2028-8《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吉林长久的净资产为96,947,910.27元;本次长久集团增资吉林长久的增资价格以上述资产评估值及审计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增资后长久集团持有吉林长久20%的股权。
(3)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发行人子公司的股权
2014年4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长久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长久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长久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发行人,长久集团按照其出资价格平价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2,478万元。
(4)向参股子公司委派总经理
2012年6月发行人委派副总经理陈钢担任中世国际总经理职务。因其2012年的薪酬已经全部由发行人支付,根据公平原则,2013年发行人与中世国际签订了《派遣协议书》,协议约定按照中世国际总经理的工资年薪80万元的标准,由中世国际向发行人支付2012年委派总经理6.5个月的劳务费用合计43.33万元,发行人已于2013年5月收到该笔款项;并自2013年起,陈钢在中世国际和发行人处同时任职期间,中世国际与发行人各自按照各自的标准向陈钢支付报酬。
(5)向关联方出售办公车辆
2014年4月,发行人与海南博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久汽车投资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博众”)签署《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长久物流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RY466号的奥迪办公用车转让给海南博众,转让价款为81.83万元。
(6)向参股子公司转让资产
2014年5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芜湖长远与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中世国际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芜湖长远将其所有的相关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以6.33万元的价格(其中办公设备1.61万元、机器设备3.83万元、易耗品0.88万元)转让给中世国际。
(7)接受中甫航运的相关航运服务
2015年2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柳州长久与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中世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中甫航运签署《整车承运商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由中甫航运向柳州长久提供相关航运服务,该合同的交易金额总计为7.84万元。
(8)向哈欧公司提供相关辅导服务
2015年,为了辅助哈欧公司开展前期业务,长久物流向哈欧公司提供了管理咨询等服务,2015年度总计发生费用23.75万元。
(9)向中甫航运提供运输服务
2015年8月,唐山长久向中甫航运临时提供了运输服务,为其承运了少量短途的商品车,2015年度总计发生费用1.5万元。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3年度长久集团和薄世久为长久物流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已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2月,公司独立董事对长久集团向吉林长久增资的关联交易、长久国际与中甫航运整车物流服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或根据审计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长久集团向吉林长久增资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长久国际与中甫航运整车物流服务的关联交易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3月,公司独立董事对长久集团向发行人转让吉林长久20%的股权的关联交易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中世国际全资子公司中甫航运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提供相关航运服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5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对已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修订后的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015年5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世国际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吉林长久提供相关零部件运输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015年11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久物流及德国长久与哈欧国际签署《运输代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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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薄世久和李桂屏夫妇,分别持有长久集团82.46%、17.54%的出资额,通过长久集团间接持有长久物流84.62%的股份;另外,薄世久通过新长汇间接持有长久物流0.70%的股份。
1、薄世久
薄世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2010419640511××××,常住地为北京市顺义区。
2、李桂屏
李桂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2010419710310××××,常住地为北京市顺义区。李桂屏系薄世久的配偶。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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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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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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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经会计师审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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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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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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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80.33%、80.83%和80.57%。公司流动资产比重较高,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资产结构比较稳定。公司流动资产比例较高与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结构直接相关,公司主营汽车物流服务,主要通过组织承运商运力完成运输服务,自有运输车辆较少,导致非流动资产占比较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76,348.80万元、94,267.63万元和124,787.76万元,主要由流动负债构成,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93.68%、99.09%和99.52%。流动负债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公司主营现代汽车物流服务业,需要大量营运资金,以流动负债作为主要融资手段与公司资产结构能较好匹配,同时能较好控制公司债务融资成本。
2、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凭借遍布全国的物流网络、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整车物流经验,业务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张,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呈现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3,495.81万元、304,282.67万元和339,470.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8%、100.00%和100.0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乘用车运输、商用车运输、整车仓储及汽车零部件物流等业务,其中乘用车运输和商用车运输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这两类业务营业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16%、94.68%和94.65%。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94%、15.73%和16.09%,总体相对稳定。报告期内,乘用车运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39%、15.52%和16.05%,商用车运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92%、12.86%和12.19%。
公司在保持整车运输等基础核心业务规模稳步扩大的同时,加大了汽车零部件物流等新业务领域的投入力度,实现了高速增长,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41%、103.01%和97.79%,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的情况较好,营业收现能力较强。
(五)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
公司按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各方面监管要求,制定每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每年的股利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发行人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3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118,476,943.88元。
2014年4月4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47,593,001.12元。
201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118,792,710.49元。
201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43,761,778.18元。
2015年8月19日和2015年9月15日,公司先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137,945,245.65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97,715,200.00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以上股利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3、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4年4月4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原则的议案》,决定为维护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将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前发行人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1)利润分配的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股利分配的比例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利润分配的条件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如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回报规划机制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当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纳入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有吉林长久、柳州长久、芜湖长久、唐山长久、佛山长众、长久国际、大连汇通、济南长久、江苏长久、德国长久、青岛长久、常熟长恒、重庆特锐等13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吉林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为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37号,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商用车物流业务及零部件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4年度及最新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吉林长久总资产为29,332.19万元,净资产为9,442.98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3,876.09万元。
2、柳州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为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283号,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4年度及最新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柳州长久总资产为24,541.64万元,净资产为4,937.86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6,372.31万元。
3、芜湖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南路北侧,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4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芜湖长久总资产为11,916.34万元,净资产为4,185.14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677.60万元。
4、唐山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为唐山海港开发区7号路南侧9号路北侧,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4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唐山长久总资产为29,856.07万元,净资产为7,779.68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5,213.06万元。
5、佛山长众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桂洲大道东8道宝供物流基地内配送中心A库,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4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佛山长众总资产为685.29万元,净资产为649.37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68.37万元。
6、长久国际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村委会西北800米,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长久国际总资产为6,254.74万元,净资产为1,567.81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362.37万元。
7、大连汇通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00万元,注册地为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保税大厦507室,主要从事陆路货运代理,进口车报关、报检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大连汇通总资产为204.65万元,净资产为195.56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79万元。
8、济南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为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西,主要从事商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济南长久总资产为5,705.36万元,净资产为1,320.3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49.34万元。
9、江苏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为张家港保税区中华路88号办公楼第一层,主要从事整车物流、零部件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江苏长久总资产为5,017.56万元,净资产为2,971.9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8.85万元。
10、德国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5日,公司所在地为德国汉堡,注册资本50万欧元。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运输、仓储包装及货物进出口业务。经信永中和审计的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德国长久总资产为2,080.55万元,净资产为20.7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50.92万元。
11、青岛长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为青岛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龙泉河三路南、创业四路西侧,主要从事商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5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青岛长久总资产为558.92万元,净资产为543.10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40.92万元。
12、常熟长恒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注册资本为3,765.838万元,注册地为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五层,主要从事整车物流、零部件物流业务,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长久持有其100%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5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常熟长恒总资产为4,536.64万元,净资产为3,748.12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17.72万元。
13、重庆特锐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朱明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注册地为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长福南路9号,主要从事乘用车物流业务,发行人持有其55%的股权,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经信永中和审计的2015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5年末,重庆特锐总资产为10,267.50万元,净资产为5,238.58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332.95万元。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过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公开发行4,001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采取债务融资等方式,补足资金需求缺口。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量,超过的部分公司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项目。
发行人已制定《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专项使用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初步形成商品车物流、二手车物流、零部件物流、国际物流四大模块业务相辅相成的战略发展格局,使得公司业务更加多元化,不断向高利润空间的业务方向发展,同时增强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京唐港物流基地一期项目将使公司目前的物流模式升级,加强多式联运的实施,将显著降低公司总体物流成本,强化公司现有核心业务整车物流业务的优势。进口整车物流服务项目和零部件物流服务项目的建设将使得公司利用自身已积累的优势,尽早抢占进口整车物流、零部件物流等新业务市场。这些新业务领域具有更高的进入门槛,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较少,同时能够提供更大的利润空间,将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智慧物流一体化信息系统的建设也为公司实现后续战略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下游汽车行业市场风险
参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承运商运力管理风险
参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三)客户集中风险
参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四)安全运输风险
目前,公司整车运输业务主要通过承运商的车辆进行公路运输,因此道路运输目前,公司整车运输业务主要通过承运商的车辆进行公路运输,因此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是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公路运输的安全涉及天气、路况、车况、司机等多方面复杂因素,且不确定性较大,交通事故是实施公路运输的承运商无法避免的日常风险。
公司的乘用车运输环节主要由承运商实施,在承运商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而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应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包括司机及承运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非长久物流;如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长久物流与承运商的运输合同约定,司机人员伤亡,以及运输车辆发生的损失由承运商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公司保险理赔以外的全部商品车损失。
公司的商用车运输大部分依靠提供劳务的司机实施,如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承担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长久物流作为对客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排除保险覆盖不足且承运商自身难以承担事故损失导致由长久物流垫付赔偿款的风险,商用车提供劳务的司机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风险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上述风险仍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风险
公司计划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京唐港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公司规划未来逐步建立六个汽车物流基地,分别覆盖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和西南六大区域,以形成区域中心,构建“干线运输,支线分拨”物流模式,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战略的一部分,该基地能否充分发挥基地的集结配载功能,还有赖于公司其他基地的建设进度。
公司计划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长春和芜湖汽车零部件物流基地项目。以上项目包括零部件采购物流、售后备品物流和KD件包装出口物流,其中售后备品业务在发达国家汽车产业中属于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汽车零部件物流业务也属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但由于公司从事汽车零部件物流业务的时间相对较短,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目前公司在该领域的经验有限。
公司计划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进口整车物流服务项目。进口车运输规模未来将会持续增长,但目前规模相对较小,如果进口车物流业务增长达不到预期,将影响该项目的实施效果。
由于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市场环境发生极其不利的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及公司经营管理应对不善,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开拓铁路、水路运输的风险
与国际汽车物流类似,目前,国内汽车物流有三大运输方式,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其中公路运输份额最高,在干线运输方面,公路运输份额达到80%以上。相比铁路、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具有能够实现一次装卸,点对点运输,运输灵活等优点,且铁路运输的火车站、水路运输的港口均需要公路运输来接驳,并完成最终运至目的地的任务,公路运输在支线运输、零散批次运输方面的优势不可替代,但理论上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在远程干线大批量运输上比公路运输更有成本优势,但在速度、灵活性方面各自有所不足。
目前国内的铁路、水运资源主要被少数大型运输企业垄断,且铁路运输受汽车生产厂商布局与铁路网建设是否匹配的影响较大,公司存在铁路和水路运输的开拓风险。
(七)高端人才流失风险
汽车物流行业专业化程度要求高,以及独特的业务模式导致公司对高端的专业人才非常倚重,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取决于是否能吸引一批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以支撑公司销售、市场推广、日常营运管理等领域的发展。公司可能存在因行业内竞争对手对人才的争夺而导致高端人才出现流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的运营及获取利润的能力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部分仓库为租赁取得的风险
公司整车及零部件物流使用的部分仓库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涉及面积达13.20万平方米,占公司自有和租赁土地房屋总面积的20.79%。该等租赁仓库可能面临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续约或未来租金上涨的风险。
(九)客户回款速度放缓及与承运商结算周期不匹配的风险
公司一般在完成运输任务后1-5个月内完成与客户的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83天、87天、94天。另一方面,公司的主要成本为支付给承运商的运费,公司一般与承运商约定3个月的账期,且公司一直保持良好的信誉,及时与承运商结算,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76天、87天、96天。为了增大对承运商的资金支持,激发承运商积极性,扩大运力保障能力,公司可能会加快给承运商结款的速度。而公司存在客户回款速度减慢,导致其与承运商结算周期不匹配,增加对营运资金占用的风险。
(十)燃油价格波动风险
燃油成本是公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运营成本之一,虽然公司整车运输以承运商运力为主,公司不直接承担燃油价格上涨风险,但燃油价格的上升必将导致承运商运营成本上升,并间接传导给公司,使公司与承运商的结算价格面临上升压力。汽车生产厂商因燃油价格上涨而提高运价解决公司压力往往有一定滞后,从而导致公司在特定时段承担了上下游之间价格差异产生的成本压力,公司的盈利情况也将会由此产生波动。燃油价格是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及国家对燃油价格的调控政策等因素而综合决定的,其未来的价格走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燃油价格持续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薄世久、李桂屏夫妇,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通过长久集团和新长汇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85.32%的股份,对发行人拥有绝对控制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将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可以决定发行人董事会的多名成员,并通过董事会对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政策等重大事项予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未来不排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促使发行人做出有悖于发行人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决定,从而有可能引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十二)不可抗力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一家为汽车行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现代服务企业,运输网络分布广泛,一些无法控制事件的发生或持续,包括:地震、海啸、暴雨、洪灾、火灾、暴雪、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战争、动乱、疫病、罢工等,会对受影响地区的存储与运输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带来影响。
(十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数为4,001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规模扩大,但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内可能难以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出现同比下降的趋势。因此,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还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要合同
本节所披露的重要合同是指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和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采购合同
下表列示的采购合同均为公司与承运商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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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履行期限已经结束的合同涉及的业务仍在履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新的合同正在签订过程中。
2、销售合同
下表列示的合同均为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品车运输服务合同。
■
*注:上表中履行期限已经结束的合同涉及的业务仍在履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新的合同正在签订过程中。
3、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银行借款合同为经担保的短期借款合同,具体列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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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授信额度与最高额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与最高额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吉林长久于2014年9月5日签署《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长交银0214A002004号),授予吉林长久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贷款额度,授信期间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在此期间内,吉林长久可按照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取得贷款。长久物流与薄世久就该《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在该贷款额度内不存在尚未偿还的的银行借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朝阳支行”)与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署《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编号:2015年结字100436869号),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朝阳支行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单独授信业务协议为发行人办理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等单项授信业务。2015年12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朝阳支行签署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合同编号:2015年京中结字100436869号)并其出具了《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编号:2015年京中结字100436869号),发行人向中国银行朝阳支行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相关内保外贷业务的保证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笔内保外贷业务已发生250万欧元的借款,借款单位为德国长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长久物流于2015年5月8日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2150005),授予长久物流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贷款额度,授信期间自2015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24日,在此期间内,长久物流可按照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取得贷款。长久集团、薄世久与李桂屏就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在该贷款额度内已发生11,000万元的银行借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与发行人于2015年5月7日签署《授信协议》(合同编号:2015崇授004),授予发行人人民币捌千万元整的贷款额度,授信期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3日,在此期间内,发行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取得贷款。长久集团与薄世久就该《授信协议》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在该贷款额度内已发生6,000万元的银行借款。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发行人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尚未了结的涉诉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含潜在诉讼)案件4起。
1、周作宽交通事故案
2013年5月3日,重庆特锐承运商司机周作宽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渝A50117,渝A1906挂)行驶至兰海高速1153KM+930M(下行)处因前方事故临时停车时被黄兰新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车牌号:陕AK5865)追尾相撞,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移又与前方等候的由自然人刘林灵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川S28600,川S0165挂)相撞,造成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黄兰新、乘车人黄江平、石建营、黄勋当场死亡,韦正斌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型卧铺客车乘车人陆保堂、黄祖群、陆宁绍受伤,三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8日,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遵公交认字[2013]第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兰新因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周作宽因未按照标准粘贴反光标识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林灵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黄江平、石建营、黄勋、韦正斌、陆保堂、黄祖群、陆宁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本案中,周作宽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渝A50117)所有人是重庆特锐,肇事司机周作宽与发行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重庆特锐承运商襄阳丰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
因重庆特锐在本次事故中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未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1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特锐承担的赔偿金额合计28,272.11元。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保险公司提出口头上诉,但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重庆特锐尚未收悉上诉材料。
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大型卧铺客车(车牌号:陕AK5865)所有人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恒丰”),陕西恒丰成立于2002年5月20日,现注册资本为1,365.67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等业务,具有赔偿能力;重庆特锐在本次事故中仅负有次要责任,且重庆特锐已经分别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渝A50117)及挂车(车牌号:渝A1906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运输商业险,包含不计免赔重庆特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损失最高在1,244,000元内有保险赔偿保障;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9日出具的遵府函[2013]18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兰海高速公路桐梓段“5·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重庆特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重庆特锐亦没有因该事故停止或暂停开展业务,仍能够正常持续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之规定及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9日出具的遵府函〔2013〕18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兰海高速公路桐梓段“5·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本次事故不构成重大事故,预计本次交通事故不会给重庆特锐造成损失。
综上,该次交通事故对重庆特锐的持续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并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宋文君交通事故案
2015年3月12日,济南长久司机宋文君驾驶鲁A91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品车)行驶至浙江省常山县何家乡文图村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右侧同向黄国武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赣GH2697)发生剐蹭,导致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连生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秋金当场死亡,黄国武、周小敏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家豪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常公交认字[2015]第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文君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死者吴秋金、周小敏、黄国武之家属及伤者黄家豪已先后于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分别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济南长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各自的赔偿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损失935,260元、1,118,287元、867,277元、353,0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就死者吴秋金、周小敏、黄国武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济南长久合计承担2,914,956.50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济南长久就该等案件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济南长久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尚未就伤者黄家豪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宋文君驾驶的鲁A91230号车辆系济南长久承运的商品车,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单号:AJINJ51CTP15B017767X)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号:AJINJ51ZH915B014540N),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济南长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事故不构成重大事故,济南长久亦未因该次事故受到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该事故停止或暂停开展业务得情形,济南长久目前仍正常的开展生产经营。此外,济南长久已将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其2015年的经审计净利润为249.34万元。
综上,本次事故对济南长久的持续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障碍。
3、郑长伟交通事故案
2015年10月26日,吉林长久司机郑长伟驾驶吉AE4069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秀沿路口时,因闯红灯与顾世林驾驶的未依法登记且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车载王粉英)相撞,造成顾世林当场死亡,车载乘客王粉英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局了沪公浦交认字[2015]第003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长伟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顾世林负次要责任。
2016年3月7日,死者顾世林的家属顾世宦、顾世艮、顾巧英、顾巧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长伟、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69,173元。2016年4月19日,本案首次开庭过程中,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审判决。
郑长伟所驾驶的吉AE4069号车辆系吉林长久承运的商品车,该车在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单号:P507990100201507381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吉林长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事故不构成重大事故,吉林长久亦未因该次事故受到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该事故停止或暂停开展业务得情形,吉林长久目前仍正常的开展生产经营。综上,本次事故对济南长久的持续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障碍。
4、宣传片诉讼案件
2014年9月11日,长久物流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了企业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长久物流制作《长久物流宣传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00元(大写:壹百零捌万元整),长久物流已按合同约定向传媒公司支付了制作费合计756,000.00元,传媒公司尚未将长久物流委托其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交付给公司。2015年12月17日,传媒公司以长久物流未向其支付324,000.00元尾款为由,将长久物流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长久物流支付合同尾款324,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判决。
本案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涉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同时,长久物流已就该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因此,本案件对长久物流的持续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并对长久物流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5、王某某劳动仲裁纠纷案
2016年4月,长久物流员工王某某(曾系长久物流行政部门司机)因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原因被长久物流辞退。2016年4月6日,王某某以长久物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长久物流向其支付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518,300元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已做出劳动仲裁裁决,尚不确定王某某是否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某在长久物流仅担任司机职务,其因劳动纠纷向长久物流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其诉讼主张全部得到有权机关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该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对长久物流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6、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的统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上述分类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开展主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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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交通事故。
7、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超限运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超限运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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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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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A股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网址为www.sse.com.cn,并将陈放于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文件查阅地点:
发行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7层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10-57355999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
联系人:鄢凯红
联系电话:010-83321165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