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20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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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昆明市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2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许雷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副董事长余劲民先生主持会议。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长许雷先生、独立董事钟彬先生、独立董事孙钢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杜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公司2016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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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公司2016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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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刚、冯喆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