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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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6—47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就本公司与新疆天鹅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案号(2016)鄂06民初151号),就本公司起诉新疆天鹅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天鹅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吨功能性纤维试验线项目的费用59,912,393. 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建设2万吨莫代尔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及《关于建设2万吨莫代尔项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即原告与被告投资成立的恒天金环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莫代尔建设项目。

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原告正在建设的5000吨功能性纤维素纤维试验线,等合资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后续工程由合资公司承担建设,对已建设或采购等的相关资产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审计、评估结果为计价依据,由合资公司购入。

经竣工决算,原告为5000吨功能性纤维素纤维试验线项目承担的建设费用为99,853,989.43元。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议解散合资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对5000吨功能性纤维素纤维实验线项目进行清算,被告也未承担该项目建设费用。因此,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二十四条,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按原被告双方在合资公司4:6的股权比例,要求被告承担其中59,912,393. 70元建设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决定对5000吨功能性纤维试验线项目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9485.75万元。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后期的利润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起诉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7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