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5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本公司于 2016 年 7月 20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转交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邮环刑初字第000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已向法院预交人民币一千万元),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暂扣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的人民币一千万元抵充被告单位罚金,上缴国库。
2、被告人王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黄进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没收被告人黄进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一千元。
4、被告人王占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已于2015年预提2,428万元费用,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不大。同时,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决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末通过可转债转股的方式收购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控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公司将从该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继续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该案件的判决对本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邮环刑初字第0000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