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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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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黑石集团交易进展的自愿性公告

2016-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9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黑石集团交易进展的自愿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计划收购由与黑石集团(以下简称“黑石集团”) 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黑石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特定商业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将由本公司及若干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组成之有限合伙制基金(以下简称“联合收购平台”)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

近日,联合收购平台与相关方签订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受限于若干先决条件的达成),联合收购平台将持有目标公司96.55%股权。本公司拟投向联合收购平台合计投资额约为人民币38.89亿元。本次交易仅为普通的资产收购,不涉及任何本公司的证券发行。就本次交易未有就有关发行或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任何谈判。

本公司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本次交易,本公司谨此提供如下信息:

1、 本公司于2014年已明确了“城市配套服务商”的战略定位。本次交易将可以快速提升本公司在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将是本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

2、 本次交易于2016年1月开始磋商;2016年3月11日,本公司董事会首次听取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2016年6月21日,本次交易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 本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刊发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9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回复中本公司披露了本次交易初步信息。本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就本次交易进一步进行了自愿性披露。

4、 本公司注意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称本公司新闻发言人否认存在本次交易,本公司就此特别澄清,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否认存在本次交易。

5、 合作方不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则”) 定义下的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定义下的本公司关联人。

6、 根据联交所规则计算之有关本次交易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不超过5%,故本次交易并不构成联交所规则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也不属于根据深交所规则需要披露的交易。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98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含税)。

2、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不涉及因为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总股本的变动而调整原先确定的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15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含税)。

2、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1.4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72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48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8日(T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29日(T+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8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A股股息于2016年7月29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六、股份变动情况

七、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6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99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6】44号),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深证局公司字【2016】45号),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现将有关内容进行披露,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