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6-059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7月21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7月20日15:00~2016年7月21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陈国民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1,347,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1,347,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790,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790,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4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9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4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9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高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