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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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6-059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7月21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7月20日15:00~2016年7月21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陈国民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1,347,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1,347,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790,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790,6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4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9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4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9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高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