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6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10:00时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20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曹世如、曹曾俊以通讯方式参会,其余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张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曹世如、曹曾俊、张颖、陈慧君四位董事兼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具体见下表), 该薪酬计划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能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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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薪酬计划自2016年7月开始实施。
三、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66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转让房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751.15平方米)出售给李飞、刘杰科、朱丽娜(以下称“三位自然人”),并于2013年12月2日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自有房产的公告》(2013-064)。
二、交易进展
2014年1月18日,三位自然人向公司提出房产分户申请,将标的房产分割为: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1号(建筑面积:339.54平方米)、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2号(建筑面积:1131.37平方米)、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3号(建筑面积:280.24平方米)。
2014年10月30日,公司与三位自然人以及成都通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盟公司”)签署了《房屋转让备忘录》,三位自然人将上述房产的购房权利转让给通盟公司。若因通盟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三位自然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014年12月,通盟公司已向公司支付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1号、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3号两处房产的转让款共计1,177.58万元,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尚余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2号房产的转让价款未支付。
鉴于通盟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与三位自然人及通盟公司于近期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终止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2号房屋买卖意向,该处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本公司,三位自然人及通盟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00万元作为违约金;鉴于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1号、锦江区东安北路18号1层103号房屋已完成了款项支付及过户手续,各方均予认可,无异议。
三、未完成交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交易未完成主要为通盟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而决策确定,本次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不造成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