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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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070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2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15:00至2016年7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7,3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7,30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8%。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黄蔚蔚律师、李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