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070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2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15:00至2016年7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7,3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7,30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8%。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黄蔚蔚律师、李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