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4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情况
1、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408,243,41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如公司在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之前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2、自公司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达到了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使得公司股本总额由408,243,411股增加至414,721,190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即以总股本414,721,1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4,721,1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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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7月21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具体内容待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另行公告。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具体内容待权益分派实施之后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联系人:胡小平、杨艳卫
电话:021—64314018
传真:021—6433404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