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9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9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6月28日,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6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85,785,04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98,578,504.3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三、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7月29日
(二)除息日:2016年8月 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8月1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年 7月 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股东中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奥建银能源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涛石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 2015 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316-2597675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