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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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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2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20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为人民币0.02088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02088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8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199,998,2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839,959.91元。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04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8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8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3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8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邮编: 102300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传真:010-698394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现对该公告中部分内容做如下更正:

1、原“重要提示”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204元”更正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32元”。

2、原“二、利润分配方案”中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04元。”更正为“(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32元。”

特此更正。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9),于2016年7月11日起停牌;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确定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停牌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7月8日的前十大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等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