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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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及重新
质押的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及重新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股东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实业”)的通知:大新华实业已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并重新办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16年7月22日,大新华实业将其质押给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116,92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97%)解除了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质押登记解除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

二、股份质押情况

同日,大新华实业将上述解除质押股份116,928,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7%)质押给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止本公告日,大新华实业共持有公司流通A股116,9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7%;其中,质押股份116,928,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8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或《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嘉兴法院判令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22609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号:(2016)浙04民初3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7272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2727272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部分以60000000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3482元,由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374元,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担776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848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开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因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公司暂时无法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