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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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公告编号:2016-28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25号文核准,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84,931股。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55号)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9,899,992.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869,219.88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战果、丁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1和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1和甲方2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