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10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总数为1,604,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年8月2日。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与王英姿、贾霆、徐艳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自有资金92,420,000元收购王英姿、贾霆、徐艳玲持有的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九方”)合计48.90%的股权;同时王英姿、贾霆、徐艳玲承诺,其应自共管账户收到30,000,000元慧通九方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三十(30)日内在二级市场依法购买公司股票,其中:王英姿出资13,717,792元,贾霆出资12,349,693元,徐艳玲出资3,932,515元。
2014年7月18日,王英姿、贾霆、徐艳玲已将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份锁定承诺。
2.股东自愿锁定承诺的情况:
王英姿、贾霆、徐艳玲承诺:其各自基于上述承诺所认购的公司股票应按照下列约定减持:
A:自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2015年7月18日前),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B:自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内(2015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此次购买总数的40%;
C:自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24个月至36个月内(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此次购买总数的30%;
D:自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后(2017年7月19日后),其此次购买公司股票全部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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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实施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配,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上述三人追加承诺涉及股份变更为:王英姿2,457,564股,贾霆2,187,720股,徐艳玲703,750股。
3、锁定期满后减持情况(按转增后的最新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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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2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04,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本次解禁股份的性质为股东自愿锁定,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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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三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股东王英姿女士为公司现任高管,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王英姿女士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次解禁前,王英姿女士共持有公司2,457,564股股票,其中:无限售流通股614,392股,高管锁定股368,632股,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1,474,540股,王英姿女士本次解禁737,269股股份,王英姿女士现为公司副总裁,目前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份已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王英姿女士本次解禁的股份全部为高管锁定股份。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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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1、根据公司与王英姿、贾霆、徐艳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英姿、贾霆、徐艳玲向本公司保证,慧通九方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483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792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213万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瑞华审字[2016]48120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慧通九方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8,038,299.12元,完成了利润承诺。
2、王英姿女士作为公司副总裁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