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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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补充公告

2016-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7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临2016-070《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现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临2015—059《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权益,拟定了增持众合科技股份的计划。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尚科技”]、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计划于 2015 年 7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增持众合科技的股份,增持的金额不低于 3400 万元,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购买的公司股份。

一、 截止本公告日增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 18 日,浙大网新通过平安证券“平安——稳盈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购买公司股份377,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12%;增持金额为 7,975,640.00 元。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6 日,浙大网新通过平安证券“平安——稳盈 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购买公司股份468,3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14%;增持金额为 7,011,653.00 元。

201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成尚科技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增持公司3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4%,增持金额为4,375,959.05元。

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30日,成尚科技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增持公司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2%,增持金额为127,226.62元。

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11月3日停牌(公告:临2015-080),2016年5月17日复牌(公告:临2016-062)。

2016年7月20日,成尚科技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增持78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4%,增持金额为14,996,260.11元。

补充协议内容:

1) 本次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成尚科技向长城证券支付100%履约保证金,长城证券未向成尚科技提供任何融资安排。

2) 成尚科技与长城证券双方非一致行动人,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归长城证券所有。

3) 标的证券的投票权归长城证券所有,成尚科技仅具有投票建议权。

截止本公告日,浙大网新增持前持股数量为62,536,486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9.30%,本次增持845,300股,增持完成后, 浙大网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381,7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78%;成尚科技增持前持股数量为40,20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0%,本次增持1096,000股,增持完成后,成尚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3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89%。

二、浙大网新和成尚科技本次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本次购买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浙大网新和成尚科技承诺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购买的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补充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