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09版)
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广发证券(000776)于2015年9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年8月24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135号公告)。该公司在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该上市公司处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广发证券9月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原因是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体现了该公司此前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但公司自查及改正的态度是端正的,后续处理的情况也基本明朗,该事件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我们判断公司本身的经营趋势向好,收入和利润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在经纪、投行以及资本中介等方向都有快速的业务成长,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因此,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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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11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2016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泰达宏利创益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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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创益混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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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
2. 本基金B类份额成立于2016年1月25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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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B类份额成立于2016年1月25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按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12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式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13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二)“二、释义”部分增加内容。
(三)对“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概况、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部分进行变更及增加内容。
(四)“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五)“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及补充第三方销售机构。
(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更新及增加内容。
(七)“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
(八) “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6年3月31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九)更新了“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部分内容。
(十)“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内容。
(十一)“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临时公告部分进行更新及增加内容。
(十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内容进行更新。
(十三)更新了“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对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部分进行更新。
(十四)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内容。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