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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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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2016-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5、股份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主要是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基础上,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充分磋商,同时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37.03元/股。鉴于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决议公告日期间,公司实施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及每10股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除权除息后的交易均价为18.47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市场参考价的90%,即16.63元/股。

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三七互娱股东大会批准。

6、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计算,本公司向孙莉莉、侯小强、董俊、詹立雄、陈有方、杨旭村、中汇智资本、一体正润、杨东迈、谌维、网众投资、胡宇航发行股份数量共计100,247,740股。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依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7、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除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之外的其他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价格调整,发行数量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准。

8、股份锁定期

(1)收购中汇影视100%股权

①中汇影视一致行动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下述规定解锁:

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前提下,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二期解锁:

第一期解锁时间:为中汇影视2018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0%-(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2016年度至2019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120,000万元×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占一致行动人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总对价的比例(即如承诺人为孙莉莉时,此处比例为46.95%;为侯小强时,此处比例为27.14%;为董俊时,此处比例为25.91%)÷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价格(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且当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0%);

第二期解锁时间:为中汇影视2019年《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出具后,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0%-(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2016年度至2019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120,000万元×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占一致行动人股东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总对价的比例(即如承诺人为孙莉莉时,此处比例为46.95%;为侯小强时,此处比例为27.14%;为董俊时,此处比例为25.91%)÷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价格-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且第一期与第二期累计可解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0%)。”

②中汇影视非一致行动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下述规定解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本人/本企业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本企业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墨鹍科技68.43%股权

①杨东迈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下述规定解锁:

A.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B.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前提下,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三期解锁:

C.第一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7.92%-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D.第二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83.42%-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E.第三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0%-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第二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②谌维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下述规定解锁:

A.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B.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前提下,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三期解锁:

C.第一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7.92%-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D.第二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83.42%-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E.第三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0%-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约定的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第二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③网众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得转让;同时,为保障《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项下利润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在履行完毕《利润补偿协议—墨鹍科技》中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本企业方可转让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3)收购智铭网络49%股权

①胡宇航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下述规定解锁:

A.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B.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前提下,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三期解锁:

C.第一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2016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5%-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约定的2016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D.第二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5%-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约定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E.第三期解锁时间:本人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或本人履行完毕本人在《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如前述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中本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0%-本人未达到《利润补偿协议—智铭网络》中约定的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业绩承诺时累积应补偿的股份数-第一期已解锁股份数量-第二期已解锁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10、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1、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之A股股票将于发行完成后申请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募集,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1,700.00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00%。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股份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本次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6.6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发行价格及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则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股份发行数量

本公司通过询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为121,700.00万元。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6.63元/股计算,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需发行股份数不超过73,180,998股。上述具体发行数量将以标的资产成交价为依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4、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本公司如有除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之外的其他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价格调整,发行数量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准。

5、股份锁定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如中国证监会对股份限售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适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中汇影视IP资源库扩建及影视剧制作项目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中汇影视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8、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9、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之A股股票将于发行完成后申请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公司向孙莉莉、侯小强、董俊、詹立雄、陈有方、杨旭村、中汇智资本、一体正润、杨东迈、谌维、网众投资及胡宇航发行股份数量共计100,247,740股。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73,180,998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以上数据将根据三七互娱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而发生相应变化。

本次交易前胡宇航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0.11%股份。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七互娱股本总额超过2,258,223,526股,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超过10%,三七互娱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三七互娱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1-4月管理层报表,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备考合并财务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前,本次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并非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均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因此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注:本次交易前胡宇航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0.11%股份。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中汇影视、智铭网络、墨鹍科技2015年度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交易资产的资产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依据上市公司对其股权收购金额计算。

由于2015年末交易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比例、交易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占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均超过50%,故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构成借壳上市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本次交易前,吴氏家族持有公司股份539,030,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底价16.63元/股计算),吴氏家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3.86%。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吴氏家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并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上海墨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股东与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三)《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胡宇航与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四)《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利润补偿协议》;

(五)《上海墨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股东之利润补偿协议》;

(六)《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胡宇航之利润补偿协议》;

(七)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八)三七互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九)三七互娱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十)三七互娱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一)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十二)关于中汇影视股东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以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承诺函;

(十三)关于墨鹍科技股东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以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承诺函;

(十四)关于智铭网络股东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以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承诺函;

(十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十七)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5年以及2016年1-4月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八)上海墨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4-2015年以及2016年1-4月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九)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4-2015年以及2016年1-4月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十)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5年以及2016年1-4月备考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二十一)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二十二)上海墨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二十三)江苏智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二十四)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构成股价异动情况的说明;

(二十五)重组情况表;

(二十六)交易进程备忘录;

(二十七)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座11楼

电话:86-553-7653737

传真:86-553-7653737

联系人:张云

三、查阅时间

工作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四、查阅网址

指定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