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G20160802001
债券代码:112193 债券简称:13美邦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上午9:30
2、网络投票: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8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15:00至2016年 8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周成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1,511,301,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3%。
(2) 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97,486,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815,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
(3)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1,511,206,5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9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8%;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07%;反对94,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75%;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授权有效期限的议案》
同意1,511,206,5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9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8%;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07%;反对94,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75%;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11,279,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3%;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3%;反对2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11,279,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3%;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3%;反对2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到会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6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16 年8月2 日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代表股数1,497,486,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815,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 宁 周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